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河北省毛皮动物示范养殖合作社”认定工作由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实施,具体由省协会养殖委员会、省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产品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条:各主产区、区域协会、毛皮动物饲料兽药企业等推荐,自荐、群众推荐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河北省毛皮动物示范养殖合作社”认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经销商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时间满2年以上;
2)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3)产业优势明显,围绕当地毛皮动物养殖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4)毛皮动物养殖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毛皮动物示范养殖合作社”认定条件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表(表三);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河北省毛皮动物示范养殖合作社”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省协会印发本办法至相关企业单位,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并申报。
(二)初审:省协会养殖委员会、省协会秘书处组织对推荐、自荐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整理。
(三)专家评审:省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中国毛皮产业网、杂志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认定:根据认定标准,对通过认定公示的单位予以认定结果。
(六)证书和标牌:省协会对认定的示范养殖合作社制作证书和标牌,举行授牌仪式。并在各主产区、原皮市场及经销商处公布认定结果,通过多种媒体向行业进行推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称号有限期限为两年,到期之前省协会组织复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获得称号的企业的扶持和管理。省协会组织对获得称号的企业发展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七条:“河北省毛皮动物示范养殖合作社”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注销其标牌和证书,并发布公告,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牌匾的;
(三)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产地环境不断恶化的;
(五)生产规模逐年萎缩,逐渐失去原有的发展基础;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获得“河北省毛皮动物示范养殖合作社”称号的持有者应对称号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未获得或被撤销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河北省毛皮动物示范养殖合作社”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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