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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将迎重大变化!

发布日期:2024-6-24  类型:免费文章  作者:  来源: 生态环境部网站   点击 826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前中国新污染物管控处于起步阶段,环评中全面开展新污染物评价可依托的管理和技术支撑不足,现阶段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开展新污染物评价的要求亟需明确。文件中提到,建设项目环评中重点关注的行业为《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提出的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制革等行业要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


  一是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

  二是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

  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

  三是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

  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四是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环境空气、受纳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周边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

  五是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

  将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根据排放标准提出相关废水综合毒性评估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本文有删节)

编辑:崔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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