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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3-23  类型:免费文章  作者:  来源:   点击 4607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认定工作由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实施,具体由省协会养殖委员会、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产品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及日常工作。
第二条:在河北省境内有销售市场的毛皮动物饲料、兽药、相关专用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依法注册、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资质的均可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行政许可资质,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2)从事毛皮动物专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
3)产品质量较好,未出现质量、安全、环保等质量事故;
4)企业诚信,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
5)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诚信纳税,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6)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上年度无用户投诉;
7)积极参与省协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符合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产品批号、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合格证等生产行政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3)销售情况报告(企业整体销售情况及在河北省内销售情况);
4)申报表(表一、中国特种养殖信息网或协会网站下载);
5)企业市级以上表彰情况;
7)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采取各主产区、专家学者、区域协会提名推荐,公众推荐,企业自荐三种方式产生候选企业。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申报材料,提交省协会秘书处。
(二)初审:省协会养殖委员会、省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整理。
(三)专家评审:省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五)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中国特种养殖信息网、中国毛皮产业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六)认定:根据认定标准,排出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认定结果。
(七)证书和标牌:省协会对认定企业制作证书和标牌,举行授牌仪式。通过多种媒体向行业及社会公布认定结果进行推介。
第七条:各主产区、行业、区域协会等相关机构自受理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的认定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省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专家组承担,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称号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4月份省协会组织认定。
第九条: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的扶持和管理。省协会组织对认定企业发展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条: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注销其标牌和证书,并发布公告,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牌匾的;
(三)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产地环境不断恶化的;
(五)生产规模萎缩,逐渐失去原有的发展基础;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获得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称号的持有者应对称号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未获得或被撤销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河北省毛皮动物专用产品销售“金牌企业”、“优秀企业”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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