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毛皮动物养殖业发展,做好新冠疫情防控,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告知如下:
1、毛皮动物养殖场(户)应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做到依法养殖、规范养殖,保证出栏的动物健康无疫。
2、养殖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饲养条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并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3、毛皮动物养殖场(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免疫工作。
4、毛皮动物离开产地前,要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再行出栏。
5、跨省市引进种用动物,要事先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待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手续引进。引进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隔离饲养观察30日,确认健康后,再混群饲养。
6、饲养的动物发现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不得宰杀、不得食用、不得出售、不得转运,及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要定期对饲养环境、用具、圈舍进行消毒,对粪便、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8、禁止在路边和公共场所宰杀动物,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屠宰取皮应在养殖地点(或乡镇政府规划的取皮点)进行,要采取安全、人道、环保的方式致死,并减少人员聚集,做好人员防护和消毒。
9、毛皮动物胴体肉要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严禁随意处置,严禁销售流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10、未经检疫屠宰、经营、运输毛皮动物的依据《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对不规范屠宰取皮、违法销售毛皮动物胴体肉的由当地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将毛皮动物胴体肉销售流入食品环节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肃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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