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生产、销售毛皮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报告》(冀国税发〔2007〕192号)收悉。关于河北省枣强、蠡县、肃宁、辛集、清河五县(市)毛皮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检查,2004年至2005年期间河北省枣强县毛皮加工行业普遍存在严重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征税不足等问题;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检查,2005年至2006年期间河北省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毛皮加工行业存在严重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征税不足等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对2004年至2005年期间河北省枣强县毛皮加工企业和2005年至2006年河北省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毛皮加工企业自营出口的毛皮产品及河北省内、省外外贸企业从上述企业收购出口的毛皮产品,应严格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2006年重点检查的河北省枣强县103户毛皮加工企业,已由当地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对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上述企业自营出口的毛皮产品及外贸企业2004年至2005年期间从上述企业收购出口的毛皮产品,应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依照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予以分别处理。对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检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重点检查之外、交由当地税务机关治理整顿的枣强县其他非重点检查企业,以及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检查的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毛皮加工企业,应根据治理整顿及税务处理决定,依照相关出口退税规定处理。对经检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对河北省枣强县确有真实生产能力的毛皮产品加工企业,其2006年1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产品,在货物交易真实、且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准予纳入正常税务监管。对河北省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确有真实生产能力的毛皮产品加工企业,其2007年4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产品,在货物交易真实、且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准予纳入正常税务监管。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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