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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皮革中特殊化学指标的限量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18  类型:免费文章  作者:  来源: 世测检测   点击 1438

  随着国外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日益加深,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中国皮革及皮革制品的出口,同时一些大的买家为了避免因为皮革制品中的一些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任何可能的负面影响而进行赔偿的风险,他们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皮革时,往往附加皮革中的一些特殊化学物质的限量规定。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这种情况越来越多。


  特殊化学指标

  这些特殊化学指标,主要是在皮革中可能存在的,对人体有害的偶氮染料、五氯苯酚、甲醛、六价铬等化学物质的含量限制。欧盟对这些特殊化学指标的规定,主要以指令或某些国家自行规定的形式存在。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皮革大国,在皮革和皮革制品出口过程中,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地限制,为了保证中国皮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皮革协会和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着既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又促进中国皮革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在标准和技术规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促进中国皮革行业在质量标准方面的重视,引导皮革行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国外对特殊化学指标的限量规定

  偶氮染料(欧盟2002/61/EEC指令)

  在纺织品和皮革中使用的一些偶氮染料,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还原出对人体或动物可能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新欧盟标准规定了24种)。相关的偶氮染料(包括某些颜料)约有210种,其中大部分为常用的染料。

  使用该类偶氮染料的产品,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少量染料可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内的新陈代谢生化反应条件下,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人体的活化作用改变DNA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

  1994年,德国就对制革用的偶氮染料做出限令规定。2002年9月11日,欧盟正式颁布了2002/61/EEC号指令,禁止使用有害偶氮染料及销售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

  根据指令,可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包括: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及其它卫生用品、睡袋鞋子、手套、表带、手袋、钱包、公文包、椅子包覆物、颈部挂件、用纺织品和皮革制作的或包含此类材料的服装、玩具、供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布料。欧盟成员国已经在2003年9月11日前,实施此项指令。


  蓝色染料(欧盟2003/03/EC指令)

  2003年1月,欧盟委员会颁布指令2003/03/EC,认定“蓝色染料”(索引号为:611-070-00-2)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随废水排入环境后,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为保护环境,该指令规定: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染料”,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染料”的皮革和皮革制品。“蓝色染料”属于偶氮染料的范畴,是一种复杂的混合物。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本规定转换成本国的法规,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


  五氯苯酚

  五氯苯酚是一种防腐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曾被广泛应用。由于残留在皮革内的五氯苯酚在存放过程中,有可能转变为对人体有害的二恶英,因而很多国家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欧盟官方规定:其含量不得超过1000ppm,大多数欧盟国家为5ppm,还有个别欧盟国家为10ppm。


  六价铬

  目前,有少数欧盟国家,如德国、荷兰等,对皮革中六价铬的含量进行限量规定,此外还有很多大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避免任何赔偿风险,他们从中国进口皮革时,往往对六价铬的含量提出要求,一般为3mg/kg,但国际皮革工艺师和化学师协会联合会化学分析委员会IUC18规定:皮革中六价铬的检测最低限量是10mg/kg,该检测方法已经转化成CEN/TS14495。

  虽然皮革中的六价铬,在德国政府提出之前,没有一个国家提出,仅用到三价铬的皮革中会存在六价铬,但是德国政府一旦提出,就受到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关注。因为众所周知,六价铬是公认的致癌物质。随之而来的是,欧盟将其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的皮革出口;同时,众多的国际买家为了降低一切可能的风险,也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定,限制中国皮革及皮革制品中六价铬的含量。


  甲醛

  目前,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对皮革中的甲醛有所规定,限量也有很大不同,从20ppm到1500ppm不等。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作了限量规定,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100ppm,鞋面革不得超过150ppm,如果甲醛含量超过1500ppm,要有标识;法国规定:与不直接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皮革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400ppm,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不得超过200ppm,对婴儿(不足36个月)要小于20ppm;日本规定: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毛皮制品中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0ppm,对婴儿不得超过20ppm。


  增塑剂 (邻苯二甲酸酯(盐)

  邻苯二甲酸酯常常用于聚氯乙烯、聚醋酸乙烯酯、橡胶、纤维素塑料和聚氨酯的增塑剂,最终产品应用,包括PVC地板和墙饰材料、皮革涂饰剂、PVC泡沫膜、密封胶和聚氨酯或聚硫化物的粘合剂等。人们争议它们的作用像模拟荷尔蒙,法规限制其不得用于服装、玩具和其他可以放入口中的东西。欧盟本来预期于2002年2月19日实施1999/815/EC,后来对时间进行了延期,规定对8种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规定,不得超过0.1%;德国于2000年3月7日(7,VO),规定消费者商品中所有邻苯二甲酸酯,不得超过0.1%;丹麦第1511515.03.1999法规要求:所有邻苯二甲酸酯不得超过0.05%。


  软化剂

  氯化石蜡(CPS)是非常复杂的混合物,通常被分为几组,取决于初始材料的链长和最终产品的氯含量。按碳链长度分为短、中和长链的氯化石蜡三个组。

  对于皮革加脂剂使用长链氯化石蜡,但其中会含有微量短链氯化石蜡(SCCPs)副产物。

  关于SCCPs的限定,由欧盟指令2002/45/EC提出,又由2003/549/EC扩充,说明他们在用于皮革产品的使用中时,会导致水生动植物环境散发出令人无法接受的气味。


  阻燃剂物质

  这些物质经常在塑料制品和纺织品,例如软玩具、棉织品和床单中被发现。其中一些可以引起严重的健康和环境问题。由于皮革制品被认为是可燃性低的产品,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对皮革和皮革制品中的阻燃型物质,进行检测。德国把阻燃剂分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酯)(TRIS)、三氮丙啶基-磷化氢氧化物(碱性染革黄棕氧化物)(TEPA)和多溴化联苯(PBB)。欧盟2003/11/EC法令明确规定:PBB作为五-溴联苯醚和八溴联苯醚衍生物,市场销售的物品中的PBB含量不得高于0.1%。


  乙氧基壬基苯酚(NEP)和壬基苯酚(NP)产品

  欧盟2003/53/EC号指令:将限制出售和食用含有0.1%以上的NPE或NP的产品和产品制剂。这涉及到很多工业,包括纺织和皮革工业,应用密闭系统的情况除外。

  风险评价技术表明:NP主要是对水生动植物有很高的毒性,而且在生态系统中不容易被降解。虽然目前NP对人类的不利影响还没有确定,但是人们认为:该物质可能会对人体荷尔蒙有不良影响。欧盟国家到2005年1月前,必须对他们国家的立法进行补充修订,以使欧盟的指导性条款成为法律。


  重金属和重金属化合物

  欧盟94/27号指令:限制经常与皮肤接触,或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物品中含有镍,因为镍会与人体皮肤产生过敏反应。在制革的过程中不会涉及到镍,但在皮鞋、皮衣和皮具等皮革制品的辅件中,会存在镍。

  镉是另外一种可能在皮革和皮革制品中存在的、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镉会在颜料膏中出现,或者作为PVC的稳定剂,但事实证明:该物质在皮革中很少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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